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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我看一下这个保险是否合适
[第1楼 PID1277] 2007-07-27 20:19 助人快乐之本 写道:
请帮我看一下这个保险是否合适
先生34周岁,夫人31周岁,年内准备要小孩子,月收入约5000元/人.都是国企职工.有医保,养老,失业,住房公积金.中国太平洋给做的保险计划
长泰安康B 10万,20年,2750元(男),2320元(女)
如意安康10万,20年交.4520元(男)2870元(女)
综合意外10万,168元(两人一样)
本人对这方面一窍不通,希望大家给予帮助,
[第2楼 PID1277] 2012-08-20 19:27 Robot :
请帮我看一下这个保险是否合适 相关
[第3楼 PID1279] 2007-07-28 00:25 平安保险_吴金龙 写道:
首先,感谢您来保险平台给我们为您服务创造了机会,出于我的责任心,和一份爱心,
诚心诚意向您说两句心里话,建议做一份综合保险保障计划,以大病和医疗保障为主,
兼顾津贴和意外,然后再是养老投资这样保障才会更全面,选择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
服务会好些对于个人来说买保险还是找位责任心强的代理人, 能够很好的帮助你自
己. 规划未来规避风险减少损失, 需要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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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楼 PID1280] 2007-07-28 10:22 sjc1040242126 写道:
首先我觉得你们是一个有责任有爱心的人,你们的保险观念很强,
我觉得你们可以买一些医疗保险,附加一些意外险,如平安的长青树加意外险这个组合还不错,保费低,保障高,如果觉得经济许可的情况下,还可以买一些投资型的产品如平安的富贵人生,只要交三年或者五年的费用,可以终生受益,每二年有返还,可以参加公司的分红,
你还可以买些比较稳的股票\基金,多学学理财,美国人80%以人的收入都是来自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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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楼 PID1281] 2007-07-28 13:58 yang1974yang 写道:
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
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保险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
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保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为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之差。
三、具有减额缴清、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费垫缴、合同转换等功能
本保险的特点:
此保险侧重于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对被保险人家人的保障力度较大,可以很好地体现出被保险人对自己家人的责任与爱。而此险种具有的合同转换功能,可以让被保险人在其50岁之前将此保险转换为其它险种,比如养老保险。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
2、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常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环功能障碍;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伴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织,具有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且已进行定期透析治疗者。
(五)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所谓生活无法自理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扶助的状态。
(六)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为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七)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自行服毒或酒精中毒者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八)帕金森氏病:缓进性的神经系统退化疾病,主要症状包括行动迟缓、反应迟钝、肌肉僵硬、休息时有不自主震颤及姿势摇摆。须同时满足下列各项:
1、无法以医疗方法控制;
2、渐进的损害症状;
3、日常生活活动评定确认被保险人在无旁人协助下无法完成下列至少三项事情:洗澡、穿衣、进食、上下床、排便;
4、病因不明。有明确病因如食物中毒或毒品引起者除外;
5、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作出判断。
此保障至65岁止。
(九)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被保险人必须且已进行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手术不包括在内。
(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必须且已进行的血管绕道手术。
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的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十一)主动脉手术:指必须且已进行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手术除外。
(十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狭窄或闭锁不全必须且已进行心脏瓣膜更换手术,但瓣膜修复手术或切除手术除外。
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本保险2007年7月底停售。)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祝寿金给付表(本合同附表一)所载的相应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基础表(本合同附表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本公司根据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约定,经审核同意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本公司将豁免其此后本应缴付的本合同保险费。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下一个缴费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
可以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返还所缴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天的限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上不完全一致。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条款对重大疾病所作的如下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或复效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的下列疾病或初次接受的下列手术:
第一类:
(一)中风(脑血管意外):是指任何脑血管的突发性病变导致持续超过24小时的神经系统机能障碍,包括脑梗死、脑出血和源于颅外因素而造成的脑栓塞。诊断必须经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认,且在发病6个月后仍遗留永久性神经系统机能障碍。发病6个月以内的索赔均不予受理。由于偏头痛所引起的脑症状,脑外伤和缺氧所引起的脑损害,眼睛或视神经和血管疾病及前庭系统缺血性疾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永久性神经系统机能障碍意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1)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2)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3)四肢机能完全及永久丧失;
(4)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5)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6)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碍,引致完全及永久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注1)。
丧失语言能力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一项:
(1)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腭音;
(2)声带完全切除;
(3)由于大脑损害或后天脑部疾病导致的失语症。
完全及永久是指经180天治疗后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是指两侧的肾脏功能呈现慢性且不可逆性的末期衰竭,致使患者必须接受长期的定期肾脏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已持续十个星期以上或已接受肾脏移植手术以维持生命。
(三)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器官移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器官自捐献者移植给被保险人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的移植。重要器官移植是指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脏、小肠或骨髓移植。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四)瘫痪: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脊髓损害,从而导致两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功能的完全及永久丧失且肌力不高于1级。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
完全及永久是指经180天治疗后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五)心脏瓣膜手术:是指实际接受了心脏切开手术以置换或修补缺损或异常的心脏瓣膜。通过瓣膜切开术、动脉内手术、经“胸壁打孔”手术或其他非心脏切开手术进行的瓣膜修补治疗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六)主动脉移植手术:是指实际接受了胸廓切开手术或剖腹手术以修补或矫正主动脉瘤、主动脉阻塞或主动脉缩窄。这里的主动脉是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主动脉的分支血管。仅采用动脉内导管治疗的手术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七)良性脑肿瘤:经影像学检查如脑断层扫描检查(CT scan)、核磁共振检查(MRI)等证实的和神经科主任级医师确认的非恶性脑肿瘤。肿瘤须已引起颅内压增高、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痫发作和感觉功能障碍等危及生命的症状体征,或已造成永久性的神经系统机能障碍。永久性神经系统机能障碍意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1)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2)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3)四肢机能完全及永久丧失;
(4)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5)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6)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碍,引致完全及永久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注1)。
丧失语言能力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一项:
(1)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腭音;
(2)声带完全切除;
(3)由于大脑损害或后天脑部疾病导致的失语症。
脑的囊肿、钙化、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畸形、脑垂体肿瘤和脊髓肿瘤等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完全及永久是指经180天治疗后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八)多发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变。其诊断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应由CT或MRI确认的中枢神经系统病灶证实。由于其他病因(如:血管疾病、细菌或病毒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神经内科专科医师提供的病历文件必须载明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详情。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在首次诊断功能障碍的6个月以后作出方有效。
(九)慢性肝脏衰竭:由于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功能衰竭终末期,且被证实具备所有下列临床表现: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继发于饮酒、吸毒及药物滥用或误用所致的继发性肝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十)严重头部外伤:由于外来物理打击造成严重意外头部创伤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缺损,并引起持续六周以上的神经功能障碍。神经功能障碍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运动功能丧失;
(2)中度以上认知能力下降;
(3)丧失语言能力。
丧失语言能力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一项:
(1)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腭音;
(2)声带完全切除;
(3)由于大脑损害导致的失语症。
严重头部创伤及上述神经功能障碍必须由神经科主任级医师诊断,并且需要提供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支持诊断的临床、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报告。
自伤及由于醉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意外头部伤害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十一)运动神经元病:原因不明的运动神经元病变。其特征为皮质脊髓束和前角细胞或延髓传出神经元进行性变性。运动神经元病包括脊髓性肌萎缩、进行性球麻痹、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和原发性侧索硬化症。其他因神经肌肉传递障碍及肌原性因素导致的肌萎缩及肌无力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索赔仅在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被保险人患有运动神经元病并且疾病进行性发展已导致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受损的条件下方予以受理。
(十二)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肌营养不良依发病年龄、疾病累及部位和病情进展方式分为不同的类型。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遗传性肌营养不良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且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注1)。
(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本病的诊断必须由免疫科、风湿科或肾内科主任级医师作出。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十四)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是指根据包括心导管检查在内的临床检查证实的,伴有显著的右心室扩大的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肺动脉高压导致永久性不可逆性的至少达到投保当时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第4级以上的心功能衰竭,使被保险人不能胜任其以往的职业工作。
(十五)再生障碍性贫血:是指因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贫血、嗜中性白血球减少和血小板减少。须经骨髓穿刺检查确认及血液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至少接受了下列治疗中的一项:
(1)定期输血或输注血液制品(治疗历时90天以上);
(2)骨髓刺激性药物(治疗历时90天以上);
(3)免疫抑制剂(治疗历时90天以上);
(4)骨髓移植。
因职业性因素、药物或放射线所导致的再生障碍性贫血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十六)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存在两支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狭窄程度在70%以上),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气囊扩张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料、报告、手术记录和病历。
(十七)冠状动脉激光治疗: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存在两支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狭窄程度在70%以上),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内激光治疗手术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料、报告、手术记录和病历。
(十八)丧失语言能力:是指由于疾病或外伤致喉部、声带或大脑语言中枢损害而导致的完全不可逆性的语言能力丧失(无论有无利用辅助发音或语言工具)。丧失语言能力需符合以下条件: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腭音;
语言能力丧失必须持续12个月以上。必须由五官科(耳、鼻、喉)主任级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或先天性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十九)脑炎:是指由病毒或细菌侵袭脑皮(髓)质引发的脑组织炎症,并且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注1)。
日常生活能力的丧失需持续3个月以上,并且需要有医院神经科主任级医师的诊断鉴定并提供相关的血液/脑脊液检查报告及脑部CT、MRI检查报告。
(二十)原发性心肌病:是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事实上造成3级以上的心功能衰竭(投保当时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衰竭分类法),且心功能衰竭需有3个月的病程。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而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存在两支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狭窄程度在70%以上),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料、报告、手术记录和病历。
(二十二)失聪(丧失听力):指由于疾病或意外所导致的双耳听力丧失。对于能利用助听器、助听设备或耳蜗植入器(电子耳蜗)使听力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的情况,将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理赔时必须由五官科(耳、鼻、喉)主任级医师验证并提供包括听力测定和声域测试在内的医疗报告来证明其听力完全丧失。
听力丧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由纯音测听和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检查报告证实被保险人存在的双耳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并且持续至少一年。
(二十三)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是指经由儿科或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的,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致脊髓运动神经元损害所导致的瘫痪性疾病,至少导致两个或以上的肢体完全及永久瘫痪,肢体的肌力在0-III级,经180天治疗后肢体肌力仍然不能恢复到IV或V级。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未导致肢体瘫痪(肢体肌力达IV或V级)者及其它原因导致的瘫痪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完全及永久是指经180天治疗后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二十四)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是指一种以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出现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系统性结缔组织病,表现为进行性的皮肤和内脏器官的胶原化和纤维化,以及伴有皮肤和器官损害的阻塞性血管病(血管栓塞)。须经相关专科主任级医师确诊且需提供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内脏器官受累的检查报告及诊疗记录: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心脏:心室功能受损至少达到投保当时纽约心脏协会对心脏损害分类的第3级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出现肾功能不全
(二十五)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是指被保险人大脑半球皮层广泛性损害而脑干功能相对保留,这种状态需持续一个月以上。此病必须由神经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提供脑部CT、MRI或PET检查确认大脑皮层广泛受损的证据。
第二类:
(一)癌症(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癌症是指被保险人患有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的恶性肿瘤。对该恶性肿瘤,重大介入性治疗或手术治疗(内窥镜手术除外)在医疗上被认为是必要和必须采取的治疗方法。恶性肿瘤必须基于阳性的病理检验结果确诊。
下列肿瘤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包括: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CIN-2和CIN-3)或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2)所有皮肤癌,包括表皮角化症、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小于1.5mm的黑色素细胞瘤(已发生转移的黑色素细胞瘤除外)。
(3)非危及生命的癌症,如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a)或T1(b)的前列腺癌或其他相同或更轻的分级的前列腺癌,甲状腺或膀胱的微乳头状癌(肿瘤直径小于1cm),RAI3期以下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二)急性心肌梗死:是指由于相应区域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造成的部分心肌死亡。诊断必须由下列五项中的至少三项支持:
(1)典型临床表现;
(2)明确的最近心电图变化;
(3)有诊断意义的心肌酶CK-MB升高;
(4)有诊断意义的肌钙蛋白升高;
(5)发病3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50%。
(三)昏迷:因脑部功能衰竭造成的完全意识丧失状态,并且对所有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需要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至少一个星期以上。诊断需由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认。直接因饮酒、吸毒、药物滥用或医疗上使用镇静麻醉剂所致的昏迷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四)暴发性肝炎: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部份或大部份的肝坏死导致急骤肝脏衰竭,诊断必须符合所有下列条件:
(1)急速肝脏萎缩;
(2)肝叶坏死,只存留萎陷的肝脏网状支架;
(3)肝功能急速恶化;
(4)重度黄疸。
并需有下列事实证明:
(1)肝脏病理证实有大面积肝细胞坏死;
(2)临床上有肝性脑病的客观体征。
其它一切非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的肝损害均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五)严重烧伤:是指由于热、电或化学物质引起的超过20%的体表面积的三度烧伤。体表面积根据 《新九分法》(Lund and Browder Body Surface Chart)计算。
注:(1)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释义中的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洗澡是指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的能力;更衣是指穿衣、脱衣、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脱穿吊带、脱戴义肢及其他医疗辅助器具的能力;移动是指自床上移动至座椅或轮椅或替代器械上的能力;步行是指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能力;如厕是指自行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的能力,需要时可以通过使用保护性衣物或医疗辅助器具协助如厕动作;进食是指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的能力。
(2)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释义中的主任级医师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主任级医师,索赔时,本公司保留对被保险人病史作进一步会诊的权利。
建议:选长泰安康保险(B)或如意安康两全保险+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就可以了。意外保险可以附加。
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16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
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保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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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身患保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全部有效保险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为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之差。
三、具有减额缴清、保单质押贷款、保险费垫缴、合同转换等功能
本保险的特点:
此保险侧重于被保险人身故给付,对被保险人家人的保障力度较大,可以很好地体现出被保险人对自己家人的责任与爱。而此险种具有的合同转换功能,可以让被保险人在其50岁之前将此保险转换为其它险种,比如养老保险。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为:
(一)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缺血性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突发性、持久而剧烈胸痛或胸骨后压迫性疼痛;
2、近期心电图呈异常变化,常伴有严重心律失常和(或)急性循环功能障碍;
3、心肌酶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由遗传性发生改变并伴有相对自主性生长能力的细胞所构成的新生组织,具有向周围正常组织浸润和向远处器官的转移特性。凡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公布的"国际疾病伤害及死亡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三)四肢瘫痪: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是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者。
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6个月以上者。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关节、肘关节、腕关节。
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关节、膝关节、踝关节。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且已进行定期透析治疗者。
(五)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脑血栓形成和脑栓塞、脑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
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6个月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脑神经专科认定,仍遗留下列障碍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生活无法自理。
所谓生活无法自理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基本生活能力都不能自理,而需要别人扶助的状态。
(六)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若烧伤为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七)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自行服毒或酒精中毒者除外),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八)帕金森氏病:缓进性的神经系统退化疾病,主要症状包括行动迟缓、反应迟钝、肌肉僵硬、休息时有不自主震颤及姿势摇摆。须同时满足下列各项:
1、无法以医疗方法控制;
2、渐进的损害症状;
3、日常生活活动评定确认被保险人在无旁人协助下无法完成下列至少三项事情:洗澡、穿衣、进食、上下床、排便;
4、病因不明。有明确病因如食物中毒或毒品引起者除外;
5、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作出判断。
此保障至65岁止。
(九)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被保险人必须且已进行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手术不包括在内。
(十)冠状动脉绕道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必须且已进行的血管绕道手术。
此手术是指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从而必须接受的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十一)主动脉手术:指必须且已进行胸、腹主动脉手术以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腹主动脉的分支手术除外。
(十二)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因心脏瓣膜狭窄或闭锁不全必须且已进行心脏瓣膜更换手术,但瓣膜修复手术或切除手术除外。
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本保险2007年7月底停售。)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祝寿金给付表(本合同附表一)所载的相应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基础表(本合同附表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本公司根据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的约定,经审核同意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本公司将豁免其此后本应缴付的本合同保险费。首次豁免保险费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下一个缴费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本合同仍然有效。
可以附加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A)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无息返还所缴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天的限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上不完全一致。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条款对重大疾病所作的如下定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重大疾病是指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或复效后,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的下列疾病或初次接受的下列手术:
第一类:
(一)中风(脑血管意外):是指任何脑血管的突发性病变导致持续超过24小时的神经系统机能障碍,包括脑梗死、脑出血和源于颅外因素而造成的脑栓塞。诊断必须经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认,且在发病6个月后仍遗留永久性神经系统机能障碍。发病6个月以内的索赔均不予受理。由于偏头痛所引起的脑症状,脑外伤和缺氧所引起的脑损害,眼睛或视神经和血管疾病及前庭系统缺血性疾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永久性神经系统机能障碍意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1)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2)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3)四肢机能完全及永久丧失;
(4)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5)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6)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碍,引致完全及永久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注1)。
丧失语言能力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一项:
(1)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腭音;
(2)声带完全切除;
(3)由于大脑损害或后天脑部疾病导致的失语症。
完全及永久是指经180天治疗后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是指两侧的肾脏功能呈现慢性且不可逆性的末期衰竭,致使患者必须接受长期的定期肾脏透析治疗且透析治疗已持续十个星期以上或已接受肾脏移植手术以维持生命。
(三)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器官移植是指人与人之间的,器官自捐献者移植给被保险人的,一个或多个器官的移植。重要器官移植是指肾脏、肝脏、心脏、肺、胰脏、小肠或骨髓移植。任何其他器官、部分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四)瘫痪: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脊髓损害,从而导致两肢体或两个以上肢体功能的完全及永久丧失且肌力不高于1级。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
完全及永久是指经180天治疗后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五)心脏瓣膜手术:是指实际接受了心脏切开手术以置换或修补缺损或异常的心脏瓣膜。通过瓣膜切开术、动脉内手术、经“胸壁打孔”手术或其他非心脏切开手术进行的瓣膜修补治疗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六)主动脉移植手术:是指实际接受了胸廓切开手术或剖腹手术以修补或矫正主动脉瘤、主动脉阻塞或主动脉缩窄。这里的主动脉是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主动脉的分支血管。仅采用动脉内导管治疗的手术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七)良性脑肿瘤:经影像学检查如脑断层扫描检查(CT scan)、核磁共振检查(MRI)等证实的和神经科主任级医师确认的非恶性脑肿瘤。肿瘤须已引起颅内压增高、视神经乳头水肿、意识障碍、癫痫发作和感觉功能障碍等危及生命的症状体征,或已造成永久性的神经系统机能障碍。永久性神经系统机能障碍意指以下六项条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1)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2)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份的完全及永久瘫痪;
(3)四肢机能完全及永久丧失;
(4)完全及永久丧失语言能力;
(5)完全及永久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6)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碍,引致完全及永久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注1)。
丧失语言能力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一项:
(1)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腭音;
(2)声带完全切除;
(3)由于大脑损害或后天脑部疾病导致的失语症。
脑的囊肿、钙化、肉芽肿、血肿、脑动静脉畸形、脑垂体肿瘤和脊髓肿瘤等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完全及永久是指经180天治疗后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八)多发性硬化症:多发性硬化症为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病变。其诊断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应由CT或MRI确认的中枢神经系统病灶证实。由于其他病因(如:血管疾病、细菌或病毒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神经内科专科医师提供的病历文件必须载明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详情。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在首次诊断功能障碍的6个月以后作出方有效。
(九)慢性肝脏衰竭:由于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功能衰竭终末期,且被证实具备所有下列临床表现: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继发于饮酒、吸毒及药物滥用或误用所致的继发性肝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十)严重头部外伤:由于外来物理打击造成严重意外头部创伤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缺损,并引起持续六周以上的神经功能障碍。神经功能障碍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1)运动功能丧失;
(2)中度以上认知能力下降;
(3)丧失语言能力。
丧失语言能力需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一项:
(1)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腭音;
(2)声带完全切除;
(3)由于大脑损害导致的失语症。
严重头部创伤及上述神经功能障碍必须由神经科主任级医师诊断,并且需要提供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支持诊断的临床、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报告。
自伤及由于醉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意外头部伤害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十一)运动神经元病:原因不明的运动神经元病变。其特征为皮质脊髓束和前角细胞或延髓传出神经元进行性变性。运动神经元病包括脊髓性肌萎缩、进行性球麻痹、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和原发性侧索硬化症。其他因神经肌肉传递障碍及肌原性因素导致的肌萎缩及肌无力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索赔仅在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被保险人患有运动神经元病并且疾病进行性发展已导致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受损的条件下方予以受理。
(十二)肌营养不良症:是一组遗传性肌肉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肌营养不良依发病年龄、疾病累及部位和病情进展方式分为不同的类型。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遗传性肌营养不良必须由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且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注1)。
(十三)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侵犯育龄女性。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他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本病的诊断必须由免疫科、风湿科或肾内科主任级医师作出。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 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 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十四)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是指根据包括心导管检查在内的临床检查证实的,伴有显著的右心室扩大的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肺动脉高压导致永久性不可逆性的至少达到投保当时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第4级以上的心功能衰竭,使被保险人不能胜任其以往的职业工作。
(十五)再生障碍性贫血:是指因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贫血、嗜中性白血球减少和血小板减少。须经骨髓穿刺检查确认及血液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且被保险人至少接受了下列治疗中的一项:
(1)定期输血或输注血液制品(治疗历时90天以上);
(2)骨髓刺激性药物(治疗历时90天以上);
(3)免疫抑制剂(治疗历时90天以上);
(4)骨髓移植。
因职业性因素、药物或放射线所导致的再生障碍性贫血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十六)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存在两支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狭窄程度在70%以上),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气囊扩张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料、报告、手术记录和病历。
(十七)冠状动脉激光治疗: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存在两支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狭窄程度在70%以上),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内激光治疗手术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料、报告、手术记录和病历。
(十八)丧失语言能力:是指由于疾病或外伤致喉部、声带或大脑语言中枢损害而导致的完全不可逆性的语言能力丧失(无论有无利用辅助发音或语言工具)。丧失语言能力需符合以下条件:无法发出四种语音中的任何三种:唇音、齿音、上颚音、软腭音;
语言能力丧失必须持续12个月以上。必须由五官科(耳、鼻、喉)主任级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由于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机能障碍或先天性疾病导致的语言能力丧失者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十九)脑炎:是指由病毒或细菌侵袭脑皮(髓)质引发的脑组织炎症,并且日常生活活动评估证实被保险人无能力独立完成下列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洗澡、更衣、如厕、进食、步行及移动(注1)。
日常生活能力的丧失需持续3个月以上,并且需要有医院神经科主任级医师的诊断鉴定并提供相关的血液/脑脊液检查报告及脑部CT、MRI检查报告。
(二十)原发性心肌病:是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事实上造成3级以上的心功能衰竭(投保当时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衰竭分类法),且心功能衰竭需有3个月的病程。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它器官系统疾病而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二十一)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是指有心绞痛等心脏不适症状,经过血管造影技术检查证实存在两支或更多支的冠状动脉血管发生严重的狭窄(狭窄程度在70%以上),需要并且已实施冠状动脉粥样斑块切除术以改善血管的血流状况。索赔时必须提供血管造影的影像资料、报告、手术记录和病历。
(二十二)失聪(丧失听力):指由于疾病或意外所导致的双耳听力丧失。对于能利用助听器、助听设备或耳蜗植入器(电子耳蜗)使听力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的情况,将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理赔时必须由五官科(耳、鼻、喉)主任级医师验证并提供包括听力测定和声域测试在内的医疗报告来证明其听力完全丧失。
听力丧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由纯音测听和听觉脑干诱发电位检查报告证实被保险人存在的双耳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并且持续至少一年。
(二十三)脊髓灰质炎(小儿麻痹症):是指经由儿科或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诊的,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致脊髓运动神经元损害所导致的瘫痪性疾病,至少导致两个或以上的肢体完全及永久瘫痪,肢体的肌力在0-III级,经180天治疗后肢体肌力仍然不能恢复到IV或V级。肢体的定义为整个上肢或是整个下肢。未导致肢体瘫痪(肢体肌力达IV或V级)者及其它原因导致的瘫痪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完全及永久是指经180天治疗后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
(二十四)系统性硬化病(硬皮病):是指一种以皮肤、血管和内脏器官出现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系统性结缔组织病,表现为进行性的皮肤和内脏器官的胶原化和纤维化,以及伴有皮肤和器官损害的阻塞性血管病(血管栓塞)。须经相关专科主任级医师确诊且需提供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内脏器官受累的检查报告及诊疗记录: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动脉高压、肺心病
心脏:心室功能受损至少达到投保当时纽约心脏协会对心脏损害分类的第3级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出现肾功能不全
(二十五)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是指被保险人大脑半球皮层广泛性损害而脑干功能相对保留,这种状态需持续一个月以上。此病必须由神经科主任级医师确诊,并提供脑部CT、MRI或PET检查确认大脑皮层广泛受损的证据。
第二类:
(一)癌症(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癌症是指被保险人患有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组织的恶性肿瘤。对该恶性肿瘤,重大介入性治疗或手术治疗(内窥镜手术除外)在医疗上被认为是必要和必须采取的治疗方法。恶性肿瘤必须基于阳性的病理检验结果确诊。
下列肿瘤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包括:子宫颈上皮非典型增生CIN-1、CIN-2和CIN-3)或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
(2)所有皮肤癌,包括表皮角化症、基底细胞癌、鳞状细胞癌和用Breslow组织学法检查证实的厚度小于1.5mm的黑色素细胞瘤(已发生转移的黑色素细胞瘤除外)。
(3)非危及生命的癌症,如组织学描述为TNM分级T1(a)或T1(b)的前列腺癌或其他相同或更轻的分级的前列腺癌,甲状腺或膀胱的微乳头状癌(肿瘤直径小于1cm),RAI3期以下的慢性淋巴细胞性白血病。
(二)急性心肌梗死:是指由于相应区域冠状动脉供血不足造成的部分心肌死亡。诊断必须由下列五项中的至少三项支持:
(1)典型临床表现;
(2)明确的最近心电图变化;
(3)有诊断意义的心肌酶CK-MB升高;
(4)有诊断意义的肌钙蛋白升高;
(5)发病3个月以后左室射血分数仍然<50%。
(三)昏迷:因脑部功能衰竭造成的完全意识丧失状态,并且对所有外界刺激完全无反应,需要持续使用生命维持系统至少一个星期以上。诊断需由神经内科主任级医师确认。直接因饮酒、吸毒、药物滥用或医疗上使用镇静麻醉剂所致的昏迷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之内。
(四)暴发性肝炎:因肝炎病毒感染造成部份或大部份的肝坏死导致急骤肝脏衰竭,诊断必须符合所有下列条件:
(1)急速肝脏萎缩;
(2)肝叶坏死,只存留萎陷的肝脏网状支架;
(3)肝功能急速恶化;
(4)重度黄疸。
并需有下列事实证明:
(1)肝脏病理证实有大面积肝细胞坏死;
(2)临床上有肝性脑病的客观体征。
其它一切非肝炎病毒感染造成的肝损害均不在本附加合同保障范围内。
(五)严重烧伤:是指由于热、电或化学物质引起的超过20%的体表面积的三度烧伤。体表面积根据 《新九分法》(Lund and Browder Body Surface Chart)计算。
注:(1)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释义中的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洗澡是指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的能力;更衣是指穿衣、脱衣、扣紧或解开所穿衣物的能力,包括脱穿吊带、脱戴义肢及其他医疗辅助器具的能力;移动是指自床上移动至座椅或轮椅或替代器械上的能力;步行是指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能力;如厕是指自行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的能力,需要时可以通过使用保护性衣物或医疗辅助器具协助如厕动作;进食是指在食物已经准备好的情况下,自己进食的能力。
(2)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释义中的主任级医师是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主任级医师,索赔时,本公司保留对被保险人病史作进一步会诊的权利。
建议:选长泰安康保险(B)或如意安康两全保险+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就可以了。意外保险可以附加。
[第6楼 PID1278] 2007-07-28 19:06 mr_zhiyong 写道:
既然你没买过保险,建议你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
1、你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我想主要是希望家庭成员出现风险后,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会出现窘迫,也就是说买份保障。
2、多大额度才够用?
看你的方案,如果先生或夫人出现风险,这20万的保障额度是否能维持家庭的经济支出,也就是说他是根据什么给你设计的保障额度??是否能覆盖你家庭的财务缺口?
3、你的保费支出预算是多少?
看你家庭收入状况,这个费用不高
4、你选择的是一家什么样的保险公司?
选择一家有实力的保险公司是维持你后续服务的保障
5、你选择的是什么样的代理人?
现在保险公司人员流动很大,要关注你的保险代理人的专业素质
最后,想好这些问题,你就可以自己做决定了!
沈阳地区的朋友可以咨询:13840083840,为自己及家庭制作一份属于自己的财务安全规划!体验中美大都会人寿(metlife)特有的量身定做服务
1、你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
我想主要是希望家庭成员出现风险后,家庭的经济状况不会出现窘迫,也就是说买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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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你的保费支出预算是多少?
看你家庭收入状况,这个费用不高
4、你选择的是一家什么样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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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楼 PID1282] 2007-07-29 22:21 wangbiao6903 写道:
有人写得太多了
[第8楼 PID1283] 2007-07-29 22:27 晓月1113 写道:
第一:你们夫妻的收入状况相当吗?如果相当,那么保险的额度也就差不多.
第二:你们的工作性质分别是什么状况?经常出差吗?还是一般都在办公室?经常对着电脑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经常出差,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都要做得高一点,最好再加个意外残疾的险种.如果经常对着电脑,则健康险要做得高点.建议做到15-30万.
别外,你们是否在同一个单位?要详细了解你们的社保情况才能做保险计划.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可以和我联系.邮箱:xiaoyue1113@163.com 或xiaoyue11131@sina.com
该回答在7月29日 22:32由回答者修改过
第二:你们的工作性质分别是什么状况?经常出差吗?还是一般都在办公室?经常对着电脑吗?
一般情况下,如果经常出差,意外险和意外医疗都要做得高一点,最好再加个意外残疾的险种.如果经常对着电脑,则健康险要做得高点.建议做到15-30万.
别外,你们是否在同一个单位?要详细了解你们的社保情况才能做保险计划.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可以和我联系.邮箱:xiaoyue1113@163.com 或xiaoyue11131@sina.com
该回答在7月29日 22:32由回答者修改过
[第9楼 PID1284] 2007-07-31 09:00 长伴长随 写道:
您这样的家庭,适合购买家庭组合型保险,给自己、爱人和未来的宝宝都要负责任。
推荐平安公司《万能险》。该险种灵活方便,适合家庭购买,本保险兼有理财和重疾保障,是首选的保险产品。只要联系就可将建议书送上。
联系方式在个人资料中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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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楼 PID1285] 2007-08-02 11:35 aialm 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