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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参保人患慢性病可享补助 患者即日起可到市医保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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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PID5384] 2009-04-14 15:00 帕病不倒翁 写道:

城镇参保人患慢性病可享补助 患者即日起可到市医保处申报

  患有相应慢性病种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在每季度首月(1月、4月、7月、10月)的5日~20日向市医保处申报,市医保处组织医疗专家于当月30日前审批,批准后从次月起到医保处领专用病历本,凭专用病历本、医保卡到定点医院就诊,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
  
以下是被引用的内容:
●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患以下慢性病种可享受补助:高血压病二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有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心功能三级以上(含三级);心肌梗塞后(并发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之一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顽固性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椎管内占位性病变;颅内占位性病变;系统性红斑狼疮(伴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肺结核(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前列腺增生;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解读:上述慢性病种,原来只是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病种,只有公务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享受门诊补助。《规定》实施后,门诊补助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慢性病对市民身体健康的威胁越来越大,目前慢性病治疗占卫生总资源的80%。让普通的参保人员享受门诊补助,可有效减轻患者的看病负担。

慢性病申报需以下材料

●企业职工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含已按照市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执行的企业职工),患上述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费的最高限额为 3000元。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患上述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60%报销。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特殊慢性病种门诊费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解读:经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城镇职工(居民),可到医保处(或医院)领取“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种核准表”,填好相关内容后附相关材料,及时向医保处申报。

申请需带的资料为:二级以上医院(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广福医院)诊断证明书;与申请病种相关的病历(出院记录或近半年的门诊病历);与申请病种相关的化验、检查资料。不同的慢性病,申请时需提供不同的化验、检查资料。比如,高血压病二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需提供24小时动态血压报告单;合并心脏病的,需提供近期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心超、冠脉造影、平板运动试验等检查报告单;合并肾病的,需提供近期肾功能检查报告、尿微量蛋白测定、24小时尿蛋白定量报告单;合并脑病的,需提供头颅CT或MRI报告单。

慢性病种患者可在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广福医院、市第五医院(原铁路医院)、市第二医院、市文荣医院、婺城区第一人民医院、婺城区第二人民医院、金东区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二中医院中,选定两家作为定点医院,另外还可选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家药店(可供选择的名单会及时公布)作为定点。

慢性病患者合理利用个人账户

●年终个人账户结转时,当年个人账户仍有结余的,从当年个人账户结余额中扣除已报销的慢性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解读:慢性病种报销规定,只有在当年医保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才能享受报销。现行的操作方式为,患者在慢性病门诊需支付的医药费用,可直接报销80%(60%),剩余的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到每年6月30日个人账户年度结转时(7月1日到次年6月30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患者当年的个人账户中还有余额的,则要扣除平时看慢性病所报销的费用,余额扣完为止。

比如,王先生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年度结转时当年个人账户余额为100元(历年的个人账户余额为200元),当年看慢性病花费了1000元(即报销了800元),那么只要将100元抵扣掉即可。如果结转时当年个人账户余额为1000元,那么则要扣除看慢性病报销的800元。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除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外)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提高5个百分点。

解读:按照原来的政策,城镇居民(除在校学生和不在校未成年人外)患病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最高限额为8万元。5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5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部分,支付55%;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支付60%;3万元以上部分,支付65%。现《规定》将各个档次的报销比例增加了5%,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一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下调

●调低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700元;一级医疗机构调整为400元。

解读:目前,金华住院的病人大多集中在三级医院,《规定》希望通过调低一级、二级医院的医保起付标准,一是逐步达到分流住院病人的目的;二是提高城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规定》实施后,三级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不变,其中金华市中心医院,起付标准为1300元,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广福医院、市二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金华市第五医院、文荣医院以及婺城区第一人民医院等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1000元降到700元;婺城区第二人民医院、金东区第二人民医院、金华市第二中医院以及洋埠卫生院等一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从700元降到400元。
  来源:金华日报  2009.04.14
  出处:http://www.jhnews.com.cn/jhrb/2009-04/14/content_505680.htm
[第2楼 PID5384] 2012-08-20 19:27 Rob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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