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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8年第2期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消费警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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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PID3888] 2008-06-18 18:41 元元 写道:

关于发布2008年第2期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消费警示的通知

关于发布2008年第二期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消费警示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42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前期省内主要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现将10种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向社会发布如下消费警示:

一、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泌尿宁胶囊(金败毒)”,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0306,其功能主治为“清热通淋,利尿止痛,补肾股本之功效;用于热淋、小便赤涩热痛及泌尿系感染”。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我省大众媒介《楚天都市报》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该药不仅能把病治好,而且还能增强泌尿生殖器官对病菌和炎症的免疫抵抗能力,就像斩草除根……打了一针疫苗,防止了复发和再次感染的可能”等。广告中对产品适应症和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并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重庆希尔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蝉止痒颗粒(希尔安)”,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702,其功能主治为“清热解毒,燥湿止痒,适用于湿热内蕴引起的丘疹性荨麻疹,夏季皮炎等皮肤瘙痒症状”。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我省大众媒介《楚天都市报》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国家专利新药,按疗程服用即可瘙痒消失,不再复发……”等。广告中利用学术机构、专家、患者的名义做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云南克雷斯天然药物制药厂生产的“恒古骨伤愈合剂(骨王)”,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5103,其功能主治为“活血益气、补肝肾、接骨续筋、消肿止痛、促进骨折愈合。用于新鲜骨折及陈旧骨折、股骨头坏死、骨关节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等症”。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我省大众媒介《楚天都市报》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能够缩短骨折愈合一半时间,消除陈旧性骨折症状。服用恒古骨伤愈合剂2盒见效……2-6盒可康复;骨王不仅是单纯的止痛,更能使患者彻底的康复;零风险、无效退货”等。广告中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七十味珍珠丸(金诃七十味)”,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63020062,其功能主治为“安神,镇静,通经活络,调和气血,醒脑开窍。用于“黑白脉病”、“龙血” 不调;中风,瘫痪、半身不遂、癫痫、脑溢血、脑震荡、心脏病、高血压及神经性障碍”。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我省大众媒介《楚天都市报》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让全国300多万的中风偏瘫患者成功实现了生活自理,杜绝了二次复发;保护因缺血受损的脑细胞,恢复细胞的活力,抢救脑细胞达到了50%以上……一种药等于联合用药”等。广告中利用专家、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广州陈李济药厂生产的“活络止痛丸(骨杰康)”,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44021048,其功能主治为“活血舒筋、驱风除湿;用于风湿痹痛,手足麻木酸软”。该药品在我省《武汉晚报》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只需一到三个疗程,颈椎病、腰椎病、骨质增生、风湿类风湿等骨病患者就可完全康复;采用两种制剂循环给药,双重保障……死筋变活筋”等。该广告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并利用学术机构、患者名义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西藏雄巴拉曲神水藏药厂生产的“十八味诃子丸”,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23246,其功能主治为“清肾热、肾炎。用于尿道感染,血尿,腰扭伤,肾病引起的腰痛,胯痛,大腿刺痛,脚背浮肿等”。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我省大众媒介《武汉晨报》上发布广告,广告宣称“轻症患者1疗程即可完全杀菌清毒,中度症状2疗程,重度症状2-3疗程可将病菌、病毒完全杀灭清除,而且愈后免疫力立刻全面恢复,男性功能也随之强健,不留后遗症……”等。该广告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七、西藏聂拉木藏药厂生产的“二十五味珊瑚丸(瑙俐清)”,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54020038,其功能主治为“开窍,通络,止痛。用于白脉病神志不清,身体麻木,头晕目眩。胸部疼痛,血压不调,头痛,癫痫及各种神经性头痛”。该药品在我省《武汉晨报》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能从根本上治疗帕金森,清除脑神筋毒素,激活修复受损的神经细胞,重塑神经网络”等。该广告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并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八、新蒙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沉香十七味丸”,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1021226,其功能主治为“镇"赫依"通脉,止痛。用于"赫依"血不调,颈项强直,烦燥不安,恶血陷肾,肾损血盛,"白脉病",脑部刺痛”。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我省大众媒介《武汉晨报》上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全国500万患者亲身体验,500万人明显康复;独创经络给药,肿胀疼麻立刻消,瘫病人能下床;一家两代三位患者,同时服用,颈椎病、腰椎病、坐骨神经痛都奇迹般康复了”等。该广告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并利用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九、鞍山德善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今古活)天麻胶囊”,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5567,其功能主治为“祛风除湿,舒筋通络,活血止痛。用于肢体拘挛,手足麻木,腰腿酸痛”。该药品在我省《武汉晨报》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3个疗程彻底告别风湿、骨病……骨刺消失,骨质增生彻底治好,一次断根,形成骨骼深层防御,从此骨病不再有”等。该广告对产品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并利用医生、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十、内蒙古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冠心七味片”,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5020463,其功能主治为“活血化瘀,强心止痛。用于冠心病,心烦心悸,心绞痛”。该药品为处方药,擅自在我省大众媒介《楚天都市报》上发布广告,广告中宣称“4个疗程心脏功能恢复正常,心慌、气短、心悸等症状完全消失,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等全面转好,并且杜绝二次复发……用疗效和诚信赢得了千万心脏病患者的信任”等。该广告利用医生、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已将以上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采取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请广大消费者勿轻信虚假广告宣传,并在医生或药师的指导下使用和购买药品。
[第2楼 PID3888] 2012-08-20 19:27 Rob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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