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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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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楼 PID3134] 2008-01-23 14:21 阿宝 写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有调整

  海安日报 新闻中心

  根据省政府最新要求,今年全省参保农民人均筹资总额已达100元。为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元月18日起调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建立慢性病补偿制度:将慢性乙型活动性肝炎,高血压II-III期,糖尿病,精神病,帕金森氏病,肺心病,脑梗或脑出血(肌力0-3级),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血透及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等10种慢性病纳入门诊补偿范围。尿毒症血透及器官移植抗排斥治疗发生的医药费参照住院补偿,参保农民因病患以上9种慢性病在家庭帐户用完并自付500元后,在县内外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相关门诊医药费,凭原始发票及疾病诊断证明,于每年年底由各镇农医办按20%报销。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系统性红斑狼疮年累计限报2000元,其余7种慢性病年累计报销限额为1000元。

  调整住院补偿比例:最高封顶线由去年的20000元调高至50000元;将501-5000元补偿比例调整为50%,5001-30000元补偿比例调整为60%,30001-50000元补偿比例调整至70%,50001元以上补偿比例调整至80%。对建国前老党员等特殊人群补偿在各费用段原基础之上再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

  对在县内各定点医院发生的应联网而未联网的住院费用按政策标准的80%照顾报销。
[第2楼 PID3134] 2012-08-20 19:27 Robo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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