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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建立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第1楼 PID2992] 2007-12-23 16:34 wwdychx 写道:
加快建立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让人民群众“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5次集体学习会上强调:“要加快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总书记的讲话,对加快我市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着指导意义。我市各级尚未建立切实可行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给困难职工群众、特别是大病重病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生活困难,甚至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因此,加快建立健全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我市虽然于2005年出台了《宿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但因各级财政困难,省补资金较少,以及实施办法操作性不强等原因,并没有实施起来。近来,中央、省两级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近日,省民政厅、财政厅在南京召开了全省社会救助工作会议。我市应乘此东风,由各级政府推动,各有关部门配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宿迁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迅速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病有所医”,用制度来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发生。制定《实施办法》应做到四个明确:一是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将城乡低保对象、五保老人、重度残疾人、大病患者、以及其他处于低保边缘的低收入家庭列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明确资金来源。各级财政要发挥财政投入主渠道作用,按照当地社会人口的1%列入财政预算;要扩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慈善资金的投入比例;并积极争取省财政的支持。各地要将筹集的各项资金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建立本地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项用于医疗救助。三是明确工作流程。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的申报、审核、报销等环节要依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做到人力、物力、技术、信息资源共享,重点是在各项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困难群体及大病患者进行医疗救助。四是明确责任主体。医疗救助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要突出重点,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体和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问题。现行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由于医药费综合补偿率比较低,对于困难家庭、大病患者、特殊慢性病患者的需求来说仍有很大差距;对于缴不起参保费用的特困家庭来说,现行的各项医疗保险政策并没有惠及他们。因此,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就是要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把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最后一道闸门。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普遍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2008年,省财政将加大对医疗救助的投入力度,各地应就此机会相应的加大一些投入,利用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和慈善基金等渠道筹集资金,统一建立起本地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重点用于解决各项基本医疗保险解决不了的困难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和重病患者的大病医疗问题。二是要资助困难职工群众参加各项医疗保险。按照省民政厅的统计口径,我市有困难群众包括低保、五保、重残重病等约18万人,尚有低保边缘的困难群众约30万人。目前,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为9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为97%,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率为85%。尚未参加三项保险的全市约有30万人,这些人员中绝大部分是困难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城乡特困家庭和处于低保边缘的家庭成员。因此,医疗救助基金首先要资助这些困难群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为他们缴纳医疗保险参保费,让他们享有基本医疗权。三是提高各项医疗保险的大病医疗报销水平。目前,城乡居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封顶线一般在4—6万元,城镇职工刚由7万元调整为10万元。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补偿率为29%,也就是说农民医疗费用花100元只能拿回29元,患大病的农民花12万元多才能拿回4万元,农民普遍感觉医疗费负担仍然很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刚起步,还看不出其优越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均医疗费用的普遍提高,我市各项医疗保险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报销限额现已明显偏低,应作适当修改,修改的重点应是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报销水平,真正让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看得起病,保障他们“病有所医”。四是加大对困难群体和大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力度。即对城乡困难职工群众和大病患者按照各项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再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助;对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原规定标准结算后个人自付的部分,也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特殊病例,经批准后可以加大补助力度。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杜绝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五是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人为加剧看病难和看病贵。主要是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的申报、审批、报销以及与定点医院的结算手续,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监督管理,制止乱开大处方、乱检查、与药商勾结收红包、按科室收入提成奖金等,纪检监察、卫生、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利益。
要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防止公务员中出现因病致贫问题。近年来,在公务员队伍中也出现了因病致贫现象。每年都有少数几个公务员因患重病而花费十几万元或者几十万元的医药费,甚至有个别公务员医治无效,身后给其家庭留下了大笔债务,导致其家庭因病致贫。由于现行制度中公务员医疗救助制度的缺失,面对个别公务员家庭出现因病致贫现象,各级领导也往往束手无策。因此,加快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解决公务员后顾之忧,对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法》,巩固公务员队伍,提高工作效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主要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目前,苏北五市除宿迁外,其他四市均已按照国办[2000]37号、苏政办发[2001)7号《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因此,建议我市由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我市的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二是建立职工体健制度。目前,由于尚未建立统一的职工健康体检制度,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自行其是,自行安排职工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各不相同,既不公平,也带来了资金浪费,因此,应尽快建立统一的职工体检制度。三是扩大特定慢性病种的医疗救助范围。根据我市近几年职工患病实际,并参照周边市的做法,建议我市门诊特定病种在原定10种的基础上再增加5种:即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帕金森氏综合症 ,并加大对特种慢性病医疗费的补助力度。四是加大对公务员大病医疗的补助力度。即对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助;对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原规定标准结算后个人自付的部分,也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特殊病例,经批准后可以加大补助力度。
[第2楼 PID2992] 2012-08-20 19:27 Robot :